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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2-3-28 06:34
正文摘要:我不太明白為什么我家十幾年前建的護房子的水泥墩子說是違建,百思不得其解!望律師給予我說明一下,社區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在我的認知中應該是城管下達才符合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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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可見,即使是行政機關進行拆除也應當履行法定程序,否則也可以主張賠償。而居民委員會更無自行拆除違建的權力,一般情況下居委會亦不會采取此種措施。但是如果發生此類事情,可以采取照相、錄音、錄像的方式,保存相關相關證據,以備后續處理時使用。如需律師幫助,可與律師聯系:李律師,18705535264。 |
這個路口市政府刻意改道的,護墻的墩子是在改道之前就存在的,而不是在改道之后做的啊來自: iPhone客戶端 |
隨波逐流-隨緣 發表于 2022-3-28 10:09 社區不會強制執行的,他會叫有權的主管部門來強制執行,而且社區有來自城市管理部門的執法委托,其催告、通知等程序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建議你及時就此事與社區進行協商,不能為了護房而占用公共區域,或由社區采取其它防護提示替代措施。 |
感謝律師的解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二款:“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因此,居民委員會并無所謂“執法權”,向您出具的《通知書》并不具有法律強制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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