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與王先生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房屋首付款160萬元由男方父母支付,后續貸款由男方償還,房屋則登記在了二人名下。后劉女士起訴要求離婚,分割該房屋。王先生雖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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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7 15:56 上傳
原告劉女士在法庭上表示,該房屋登記在她與王先生名下,且房屋貸款一直由兩人共同償還,王先生父母出資應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故要求依法分割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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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7 16:00 上傳
而被告王先生不同意該說法,他認為房屋是父母出資專門為他購買的。“我和父母簽了一份贈與協議,這份協議寫明,他們出的房款只贈與我一人所有,且貸款也是我一人還,我不同意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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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房屋系雙方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且登記在雙方名下,故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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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首付款160萬元,法院認為,王先生雖主張系其父母贈與其個人,且以協議書為據,但該協議書是其父母與王先生單獨簽署,王先生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協議約定之事實有第三方知曉,故該證據對第三方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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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7 16:05 上傳
另外,該協議書簽訂于房屋登記之前,事后該房屋登記在王先生和劉女士兩人名下,視為變更了上述約定,故法院對王先生主張該首付款為其父母贈與其個人之主張不予采信,該房屋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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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判決該房屋歸王先生所有, 由王先生給付劉女士房屋折價款1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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