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10歲的樂樂用父親的手機和賬號在某網絡直播平臺觀看游戲直播時,擅自給該平臺主播打賞23萬元。次日,樂父翻看手機才發現該筆消費,經詢問樂樂及查看家中監控才得知,樂樂背著父母將23萬元全部用于打賞游戲主播,遂向該網絡直播平臺請求返還全部打賞款項。
【審理過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樂樂打賞主播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中關于合同案件的審理第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樂樂打賞主播時10歲,尚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判斷其行為合法有效的關鍵在于其打賞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顯然,對于10歲的樂樂來說,其年齡、智力、心理等方面都不成熟,打賞主播可能是基于獵奇或者跟風,自身未能完全意識到打賞的金額大小及法律后果,其打賞23萬元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同時,樂樂的打賞行為也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據此,樂父請求網絡直播平臺返還該款項時,網絡直播平臺應當返還。
【律師說法】
針對未成年人擅自盲目打賞網絡主播的問題,應當結合家庭背景、經濟狀況及打賞的數額、頻率等各方面,考慮打賞行為是否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相適應的應當認定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不相適應的應當認定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未成年人不滿八周歲,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均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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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5 15:14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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