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一女子深夜點燃隔壁店鋪,法院判了!
有人說同行是冤家,可冤家宜解不宜結,沖動行事只會后悔莫及。日前,蕪湖市鳩江區就發生了一起因經營快餐店惡意競爭,產生矛盾而引發的縱火案。一女子因經營店面問題心懷不滿,趁著夜色放火報復,火燒鄰居店面,險些殃及周邊貨物及車輛釀成大禍。
自2024年5月以來,被告人郭某與被害人韓某一家,同為一條街上相鄰的經營快餐店的兩家戶主。雙方因爭搶客戶,時常產生矛盾,發生過數次言語上的沖突。后因經營不善,被告人郭某關閉了店面,關門后,郭某總覺得都是隔壁店面造成自己的損失,對此長期心懷不滿。
在2024年10月的某日,凌晨3時許,郭某為泄私憤,攜帶事先準備好的打火機,趁深夜無人之際,悄悄潛入韓某經營的快餐店大棚內,打開店內灶臺閥門,用打火機點燃灶臺后離開現場,任由火勢蔓延燃燒近一個小時。隨著時間推移,火勢越來越大。凌晨4時許,在附近工地干活的工人發現火情,立刻展開滅火工作,及時用水將火撲滅。大火最終導致該店內的防火板、桌椅等物品被燒毀。而就在放火地點不遠處,就緊鄰著若干集裝箱貨物及車輛,如果任由火勢趁著夜色發展,沒有及時撲滅,存在較大的公共安全隱患,后果不堪設想。
案發當日,被告人郭某就在其家中被抓獲。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事情經過,承認自己罪行,并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案發后,韓某出具了諒解書,郭某也及時賠償了韓某的經濟損失。
鳩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郭某為泄私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鑒于系初犯,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其適用緩刑。最終,被告人郭某因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鳩江區法院承辦法官表示:
生意中難免存在競爭與摩擦。本案中,被告人一時沖動,采用放火這種極端危險行為發泄心中不滿,幸虧路人及時發現,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如此行為,不僅沒有解決問題,還要面臨‘牢獄之災’。經營者遇到此類情況應當及時用理智澆滅“心中的怒火”,切勿一時沖動,導致無法挽回的后果。
來源 大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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