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和小李是一對九零后青年,準備近日結婚故在蕪湖某房地產開發商處購買一套婚房,誰料在辦理貸款過程中遭遇信用不良無法獲批,剩余房款沒法支付,被開發商一紙訴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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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13:49 上傳
開發商起訴稱,2017年11月7日,原告與兩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兩被告購買原告開發建設的鏡湖區某小區房屋一套,房屋總價906405元。兩被告應于2017年11月7日前支付房款197405元,余款709000元由兩被告在2017年11月16日前辦理銀行貸款或付款,同時提供銀行貸款所需全部材料。兩被告逾期付款的,自催告通知發出之日起90日后,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兩被告按累計應付款的10%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兩被告于2017年11月7日支付房款197405元,但余款709000元一直未按合同要求辦理銀行貸款或付款。原告認為兩被告已構成違約,按照合同約定要求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兩被告立即協助原告辦理撤銷合同備案登記和該合同項下房屋預告登記手續,同時要求兩被告支付違約金20000元。
庭審中,兩被告表示原告所述基本屬實,未辦理貸款是因為小張有不良征信記錄,銀行未批準貸款,并非兩被告不積極辦理,現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希望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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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13:49 上傳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兩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現兩被告同意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同意配合原告辦理撤銷備案登記等手續,同意支付原告違約金20000元,故對于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該判決作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承辦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進行商品房或者二手房買賣前,應及時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個人征信狀況,并向銀行咨詢貸款政策,如有不良征信記錄,應盡早采取補救措施。買賣雙方對于以貸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要盡量完善合同內容,以明確銀行拒貸的法律后果,降低雙方的交易風險。比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買方貸款不能獲批是否可以向其他銀行繼續申請直至批貸,還是通過現金方式補齊剩余房款;或者約定銀行一旦拒貸,雙方互不擔責終止合同,及時止損。
(全媒體記者李斌 文/圖)
買房時 你會查自己的征信狀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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